个体微店或受较大影响 朋友圈微商监管仍是难题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除将微商、网络直播等领域的销售活动纳入归属电商经营者的范畴内,还在大数据“杀熟”、搭售、押金退等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针对在电商平台预订、火车票,支付时平台却在酒店、贵宾休息室等额外服务上默认打钩的行为。三审稿予以明确回应: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若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推销、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针对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面对不同的价格的“大数据杀熟”现象,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曾经被消费者抱怨的“押金难退”行为,草案三审稿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大发展催生了多个第三方平台,平台间为抢占客流对商家进行隐形要求,或签订独家销售合同,或以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胁迫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这种行为,三审稿做出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此外,在消费者最关心的假货问题上,三审稿明确提出,商家售假将追究平台连带责任。详细内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微商大致可分为两类“玩家”,一种是个人微商,一种为企业微商。这两种“玩家”面对即将到来的监管,是什么样的反应呢?
“微店对个体户和企业设置的门槛不同,企业店铺往往要求证照手续齐全。”重庆羽壳蛋糕负责人王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从2016年开始做蛋糕线上配送,开微店和官网商城,后来又开了一家线下店。由于“羽壳蛋糕”具备了生产资格、原材料入关检疫资格等手续,在加强监管下,他们可以说是丝毫不会受影响。
市民周瑶为了卖衣服,做起了微商。据她介绍,开微店很简单,只要有微信就能申请,个人微店也不需要手续,几分钟就申请成功,成为“店主”,后续和开淘宝差不多,添加商品详细信息发布即可。
记者通过采访发现,个人微商们对于这次微商拟被监管一事大多不知情,他们中大部分认为自己在朋友圈兼职卖卖东西,不太可能被监管、被监督,甚至被处罚。
中国电子商务专家服务中心副主任郭涛认为,待《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之后,社交电商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在统一的平台上监管效率会更高,也是一大趋势。“那个时候依托于社交平台的,还未准备全相关资质的个体商城、个人微店等,就得入驻第三方平台接受监管。所以,监管之后,对个体微店可能影响比较大。”
著名电子商务专家、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沈红兵称,监管之后,微店中的个体将会减少。他表示,个体开微店不需要什么手续,有微信就可以开,但加强监管后,这些不合资质、不合格的市场主体要么转型门槛高的企业微店,要么入驻第三方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微店并不等同于在朋友圈打广告的微商,不少朋友圈微商往往连微店都没申请,很难受到监管。“人数太多,执法难,多数为个人行为,取证难。”郭涛说。
目前,电子商务法尚处于审议阶段,内容细节还有增加的可能。郭涛认为,需要把微商的界定明确。他向记者详细解释,目前微商界定模糊,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将第三方平台之外的都划入微商,定义不明确,不利于将来执法。其次无细则,法律条款不仅针对微商,对于连微店都没有的朋友圈微商代理取证监督难。
对此,沈红兵持同样的观点,他建议,微商监管细则可以参考引用现有的法律条例,例如管理食品行业的微商,可以直接引用食品安全法里相关的条例来管理。
因为微商的营销方式让执法取证较难,且执法成本高,本次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出现的监管条款,对于朋友圈微商,或许警告和指导性作用更强。针对这样的情况,郭涛指出,平台和执法部门、监管部门齐力是较好的解决方法。他举例,对于朋友圈的微商,执法部门可以将微信以第三方平台的角色来监管,根据相关条例,消费者在微信买到假货,对平台追责、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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