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草案迎“三审” 微商被纳入电商经营者
为此,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新增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直播销售和微商的崛起,正成为人们“种草”和“拔草”某件商品的重要方式。不过此前微商、有经营行为的主播因为没有被纳入电商经营者范围,监管缺位之下存在诸多销售乱象,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情况时常出现。但现在我们迎来了好消息,这一切或将成为过去时。
近日,十三届全国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本次审议稿对电商领域中的诸多焦点问题进行了重新定义,譬如:销售商品的网络主播、微商被纳入经营者范围;禁止搭售商品作为默认选项;禁止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等。
根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近期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7年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71751亿元,同比增长39.17%。2018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将突破6亿人。因此,业内人士指出,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商领域的特别法,关系到6亿人,它的第三次审议对于规范电商行业的繁荣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北京工作的谭小姐是一个热衷微商代购的消费者,她朋友圈里的代购微商不下7个,涵盖澳英日韩。谭小姐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不出国门,逛遍世界,挺好挺方便。面膜、化妆品,还有一些营养品之类的,我都会找代购购买。”
但是经验丰富的谭小姐,也不是每次购物都能做到万无一失,毕竟隔着手机屏幕,谁能确保商品的质量和真假?谭小姐回忆称:“之前有一个微商,我是通过其他人在朋友圈转二维码加的。本着试一试的态度买了他们家的面膜,到货很快,态度也很好。但拿到之后就出问题了,感觉包装和我之前用的不一样,就问他们究竟怎么回事,但他们却一直闪烁其词。我要求退货的时候却被拉黑了。”
如今,电商购物已经不仅仅限于传统的电商平台,任何一个娱乐平台、社交平台、视频平台都有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电商交易。而微商、“直播主带货”等新商业模式的出现,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今年4月初,不少短视频APP软件都被爆料称,平台上存在各种自制假冒化妆品、展示山寨奢侈品的内容,许多都有明码标价。在平台上,售假者留下自己的微信、微博号,以便出售商品变现。
从这一方面来说,规范新型电商交易行为迫在眉睫,而规范行为的前提就是要明确监管对象。这正是本次审议稿中的要义之一。审议稿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简单来说,微商、网络直播销售者等,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他们将被纳入监管体系。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向《中国产经新闻》称,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管,是商事法治的应有之义,将微商等纳入监管是符合法理的。如果因为将商事经营行为从现实社会转移到微信、微博,或者直播平台中,就免除监管,这显然说不过去。
很多网友都有类似经历,预订、火车票的时候,页面上却冒出额外服务,还被自动默认打上了钩。还有人在线订机票时,购买前明明看好了票价,可结算的时候,清单上总会多出一些莫名其妙的保险费和套餐,支付页面的结算金额往往比最初的机票金额高出不少。在这些订单中,除去必要的机场基建费用外,还有不少隐藏着的“增值服务费用”。
针对这种“霸王搭售”现象,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也新增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在贾路路看来,上述规定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从法律上否定了商家这种投机取巧的销售模式。从法理上讲,默认勾选的达成的合同可能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或者不符合消费者真实意思的,其效力本来就是存疑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表示,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上述相关规定,有利于打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审慎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
同样的商家、同样的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可能要面对不同的价格。这种被网民们普遍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的现象,也被业内称为“基于大数据算法的消费者歧视”。从本质来说,“大数据杀熟”是一种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收集用户画像、支付能力、支付意愿,做到“一人一价”,甚至出现“会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怪象。
人民日报甚至评论称,同一时刻对同一产品的差别定价,尤其是将消费者蒙在鼓里随意加价的情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已经构成违背消费者知情权的价格欺诈,不为价格法所允许。
为此,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新增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业内有声音赞同表示,通过法律规定避免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差别待遇,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但贾路路有不同意见,她分析,大数据技术本身其实是中性的,可以用于提高消费者购物体验,也可以被拿来“杀熟”。如果是在尊重当事各方的自由意愿的前提下,平衡当事各方的利益基础上,使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精准的商业推广无可厚非。
有人赚钱,有人割肉,有人狂欢,也有人落寞。刚刚结束的电商年中大促618,各家电商平台再次为一再突破的成交额欢呼。但是诸如618、双11这样的购物促销节日,风光似乎永远属于平台和头部玩家,中小商家大多只是在“夹缝中求生存”,不仅薄利,而且还可能要面临多个平台“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曾发声称“二选一”是一家公司无能的表现,“任何下三滥的手法都不会赢到最后。”
对此,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是一种极不合法亦不合理的商业安排,其本质是为了争夺稀缺的优质商家资源,并试图挤压竞争对手平台的商业空间,最终迫使消费者转向商家生态更为丰富的电商平台。”
“虽然只让我们这些商家在一些大型促销活动时站队,但是毕竟一年的销量就指望在几个促销节的时候提上去,手心手背都是肉,这种关键时候让我们做选择,损失的还是我们。”某服装品牌厂商负责人张女士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
基于此,本次审议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今年以来,电子商务行业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垄断案件层出不穷。包括3月中旬至4月初上海的网约车补贴大战,4月9日和10日的无锡三大外卖平台的补贴大战,其中强制要求入驻商家站队二选一。还有2017年8月,天天快递起诉京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在贾路路看来,这样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市场经营主体的营业自主权,同时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电商法将这样的行为进行规制,切实回应了电商行业的现实需求,有利于促使电商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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