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微商监管机制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微商”作为—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因具有“门槛低”、“受众广”,“交易便捷”等特点而异军突起,为我国商事活动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是,正由于其“新兴”的特点,也导致了相关法律的缺位和滞后。

  微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新兴行业规范缺位,法律滞后。主要是主体良莠不齐、市场难以监管;偷税、漏税严重,税源监管困难;行政监管薄弱。工商执法部门专业人才匮乏,联合执法机制不全,致使网络监管能力不足。微商运营载体具有局限性主要有支付行为的无担保性带来的交易风险;微商交易行为特殊性、运营载体在交易功能上局限性带来的救济难等。

  加强微商法律和监管建议

  为此,民盟省委会建议,针对微商交易灵活立法。通过立法设定微商主体的资质范围和营业条件,从源头上控制从事微商的主体,进行合理的梳理和规范,改变无人、无从、无序管理的现状。针对微商活动涉及的诉讼法律问题,应出台相对应的法律规范或指导意见。

  同时,提升网络监管人员专业素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网络监管能力。改变现有工商人员在网络络监管专业方面素养不足的状况,在工作中要注重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考核,提升专业知识;积极吸吸纳网络技术过硬并且熟知工商法律法规的人才,以便迅速提升网络监管人员专业素养,加强网络监管能力;网络监管涉及多个部门,需相互配合,通过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网络监管效率,从而加强网络监管能力。

  同时,建立微商交易的多重救济途径。改变消费者在网络经济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对网络消费者权益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事前保障,还应当赋予消费者在争议发生后,诉求救济的途径和权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灵活、开放、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推进微商的信用担保和统一评价体系的建立。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个人经营者,只要其从事微商活动,均需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过程中接受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统一监管,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事前和事中保障。当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经营者不当侵害后,消费者还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投诉该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根据其事先与经营者约定的惩罚规则对经营者进行相应惩罚,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救济,形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后救济。

  在做到法律和平台的架设后,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需要注重提高全民法律和维权意识,通过普法宣传、讲座、案例宣讲等各种普法形式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及时追究不法分子责任,净化社会风气,教育普通民众不做违法之事,争做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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