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电商、主播带货等新型电商网络侵权增多
足不出户网上购物、享受各种网络服务已成消费常态,但部分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双方引发了不少纠纷。“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天公布了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情况。其中,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二手电商等新型电商模式涉及的侵权案例较多。
比如,以“主播带货”为起点的网络交易,一旦产生纠纷,存在主播、销售者、直播平台、第三方平台等多重主体,消费者难以确定交易相对方的身份以及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客观上造成了追诉困难。还有,一些销售进口商品的经营者伪造、变造海关单证,消费者无法判断真伪,产品质量无从保障。
此外,二手电商平台问题较多,经营者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售后服务差,第三方平台提供“验机”“验车”等检测服务,消费者认为购买的商品质量与检测报告不符等争议较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消费者选择在线购买商品或服务。截至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收到18个疫情相关案件的立案申请,涉及购买防疫物资、因疫情影响无法发货以及餐饮、酒店、机票预定服务等多个方面。未来一段时间,相应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可能会有较明显增长。
据介绍,2018年9月9日至今年2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52658件,其中,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6462件,占收案总量的12.3%。在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占比最高,达83%;其次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13%;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占比最少,仅为4%。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审结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5560件,平均审理周期65天。
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涉及消费领域广;涉案标的普遍较小,涉案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比38%,最小的标的额仅为9.8元;涉案主体较为集中,最多的一个原告起诉案件167件;调解及调解后撤诉率高,调解及调解后准予撤诉结案的有4053件,占比71.2%。
在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的主要问题有:食品、药品标签标识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甚至生命健康权;经营者不规范宣传行为多发,经营者通过广告、详情、评价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格式条款易被经营者不当利用,部分经营者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不规范,不明确标注“自营”和“他营”业务,未妥善履行第三方平台义务。
针对此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支持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合理认定格式条款效力,针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明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的平台责任,是否履行了法定及约定义务是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维护有序的网络经营秩序,在解决民事争议之外,积极向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经营者违法经营线索、发送司法建议,加强对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遏制其违法行为。
为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可以实现从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到庭审、判决、上诉、执行等全部诉讼流程节点“上网”和“在线”,当事人“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就可以完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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