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管理存空白 包容中强化监管

  微商作为一种基于社会化移动社交而迅速发展的新兴电子商务模式,正在不断发展壮大。这其中,有脚踏实地不断拓展业务的微商,也有企图钻空子、滥竽充数的卖家。但因为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微商的管理存在空白,而朋友圈又属于较隐私的地方,对于消费者的投诉,管理部门存在监管难、取证难等困境。南宁市工商局网监科副科长彭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微商属于新业态、新模式,工商部门对微商持包容态度,但在包容中又要强化监管,鼓励创新。建议消费者在微信上选购时谨慎而行,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典型代表:

  他将老家水果卖到全国

  微商作为一种借助社交平台发展起来的新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是微商;巨大的消费群体,每个人都是潜在的买家。

  一些发展势头正猛的商家,从个人到团体,正在逐步打造统一的销售平台,将产品从田间地头、从工厂直接送到居民家中,省去繁多的中间商环节,质量颇佳的同时价格又有优势,自然受欢迎。

  曾经在南宁一家媒体上班的李先生,如今辞职回家干起了微商。他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但在微商界是一个很典型的正面代表。

  2014年秋季,李先生得知陕西老家种的4亩红提滞销了。因为果品上佳,李先生便尝试着通过网络让朋友同事帮忙消化一些。没想到信息在朋友圈、微信群、QQ群发布后,滞销的红提很快被一抢而空。通过这事,李先生看到了商机。因为老家盛产苹果、猕猴桃、杏子等水果,李先生索性辞去稳定的工作专职干起了微商,帮着老家的乡亲们卖水果。除了朋友圈、微信群、QQ群,他还建起了自己的微店,通过这些途径销售水果。

  因为水果卖相好、品质佳、价格低,还包邮到家,李先生的生意逐渐火了起来。朋友同事同学纷纷帮衬,并一传十十传百,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李先生的营业额不断上涨。他也看到了这里面巨大的商机,拉了5个合伙人一起成立团队成立了公司,稳扎稳打做了3年多销售,目前正在建设自有水果基地。

  “随着客户对健康、安全水果的追求,由销售倒逼种植端,因此我们也在通过自己的亲自实践,尝试为客户种出绿色健康无公害的放心水果。”李先生说,创业之路也并不容易,由于生鲜水果的特性,加上快递的暴力分拣,很多时候他们精心包装的水果到了客户手中会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目前团队在线下一直探索更优质和合理的包装方案。

  “做农业,特别是与土地和自然打交道,这个做不了假。我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李先生说,微商只是一个销售途径,未来3——5年仍然专注基地建设。他希望通过线上销售和线下观光采摘,吸引更多的客户成为基地的主人。

  工商部门:

  对微商在包容中强化监管

  李先生的创业故事,是微商借助社交平台成功营销的代表。但不可否认,在微商队伍中也有不少心怀不轨者。

  4月2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到4月2日,该中心共接到19条涉及微商的投诉,商品涵盖手机、减肥药、面膜、足贴等。其中超过50%的投诉是因为微商收了钱不发货,其余就是商品质量问题。

  彭琳表示,工商部门对微商的态度是在包容中强化监管。

  据彭琳介绍,活跃在微信上的微商,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个人操作,在朋友圈或微信群里卖货,也就是最常见的熟人经济;第二种是商家有实体店,线上线下都有,微商只是多一种销售途径;第三种则是微店销售。而第一种最为常见又恰恰是最难维权的;后两者则态度比较积极,方便顾客,尤其是最后一种,本身就有平台管理方进行监督。

  对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商家,工商部门会将商家微信、微博、公众号、二维码等移动终端媒体广告纳入监管范畴,以达到对网络广告信息的常态化有效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一般我们说的营业执照,并非行业门槛,而只是经营者身份主体确认,因此并不局限于线下实体店。换言之,即便是在网上开店,一样可以申请营业执照。但显然,朋友圈里的绝大多数微商,没有在工商部门备案。“这也就存在监管难、取证难等问题。”彭琳说,朋友圈里卖的商品,如果是三无产品,那就更加无从追查。而目前国家对于微商监管这一块,还存在法律空白。

  彭琳认为,微商在经历一段洗牌期后,做得好的自然会往线下走,做得不好会被淘汰,这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提醒消费者在选购中谨慎而行,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立法监管:

  《电子商务法》即将出台

  据了解,2016年10月1日起,广西与全国同步施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这意味着,网络食品安全将受监督。但对那些基于朋友圈销售的网络食品,还没有特别明确、规范的制度加以限制。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朋友圈售卖的食品应该谨慎购买。由于朋友圈有私密性和隐秘性,很难界定这个行为是经营行为,还是仅是和朋友分享的食品,在监管上存在一定困难,在执法的处理中也很难取证。因而这些食品一旦出现问题,处理起来会很难,维权也会非常麻烦。该局目前高度关注微信朋友圈卖食品的问题,正在和相关部门研究、探索监管的措施。

  有市民认为,面对网络食品销售问题,除了进行必要的限制,最重要的还是强化安全引导措施。而通过建立配套的平台管理机制,让所有网络食品都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把不可见的,变为可见的,把不可控的,变为可控的,是一种比较好的思路。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即将出台,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当下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痛点,为电商产业发展扫清障碍,也为消费者保驾护航。微商是否列入监管范围,该如何管,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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