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自动加好友群发消息 男子售数千台微商手机被公诉

  刘业正是看中了这个“商机”,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购进一批具有该功能的手机,因为没有获得腾讯公司的授权,所以其编写的程序系外挂程序。

  因常接到客服投诉,刘业换了手机供应商后,以每台900多元的价格购进2500台手机,并伙同做手机软件开发的吴作进行装机。装机后的手机功能跟前一款一样,不同的是这次的软件需要刷机后,再下载对应版本的微信,里面才会有很多原本没有的功能。截至案发,刘业与吴作共卖出该款微商手机2300余台,获利300余万元。

  2018年6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业、吴作及其成立的Y网络科技公司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刘业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预先在手机内一并安装下载外挂软件与微信软件形成运行的行为,已违反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规定。

  据检察院透露,2015年5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刘业在网上看到有人在卖微商手机,据说是微商们的福音,可以自动添加好友、群发消息等。刘业又想起朋友圈里刷屏的代购、微商的广告,觉得这肯定是个商机。于是他从市场上买了10台微商平板电脑,让朋友帮忙在朋友圈里发广告推销,很快就全部卖掉了,每台获利1500元。

  由于平板电脑售出后有客户反映硬件配置不好,软件运行起来卡顿,刘业就想着索性购置一些高配置的手机出售,这样利润可能更高一些。

  琢磨了一下,刘业发现如果换成手机的话,要自己联系手机厂商,还要找软件开发商编译软件进行装机,虽然前期工作有点繁琐,要自己一点一点探索,但是一旦做成,形成规模和品牌后,就不需要多费心,而且获得的利润几乎是翻倍的。

  8月左右,刘业就开始着手做自己的微商手机。先是联系了一家手机厂家,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购进一批手机。通过朋友圈广告,刘业卖出去不少,还招到了不少代理商。

  据刘业供述,这款手机的功能主要是在微信软件系统内体现,有自动群发消息、转发朋友圈、自动搜索用户并添加好友等功能。因为没有获得腾讯公司的授权,所以其编写的程序系外挂程序,即在不修改微信原有程序的前提下,增加了微信本身没有的功能,可以帮助微商进行营销。

  刘业以每台900多元的价格购进2500台手机。与此同时,刘业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做手机软件开发的吴作,而且打听下来,吴作给出的装机费为每台100元。于是,刘业决定和吴作合作,并成立了一家Y网络科技公司,对新手机供应商提供的手机进行装机,推出全新的“瞬”微商手机,对外售价为4680元。

  吴作制作的手机外挂软件功能跟前一款手机的功能是一样的,有自动转发、点赞、群发、模拟定位添加好友等功能。但这次的软件需要刷机后,再下载对应版本的微信,里面才会有很多原本没有的功能。

  据吴作供述,其制作的外挂软件安装之后,在这款“瞬”手机里的微信里,新增了“微信转发”、“微信通讯录”和“微信反撤回”三个模块,而每个模块里都有六七个功能供客户使用。

  刚开始销售时,是由刘业聘请的仓库管理员和销售安装外挂软件,装好后再发给代理商。时间长了,刘业觉得这样帮忙装软件既费时又费力,提议让吴作拍一条安装教学视频。之后就是由代理商或者客户拿到手机后根据教程自行安装。

  安装好软件后,客户需要在吴作设计的一款叫“瞬”的App注册登录,这样可以方便吴作统计卖出的数量。

  刘业鼓动全公司的人在朋友圈发广告,为这款“瞬”手机宣传。之后,有不少人慕名来买微商手机,而且还有人说要成为代理商。针对不同需求量的代理商,刘业也制定了不同的价格,一般来说,卖给代理量大的代理商的价格为每台2300左右,而代理量小的则会价格上浮一些。

  通过公司销售直销和代理商的层级销售,截至案发,刘业与吴作共卖出“瞬”微商手机2300余台,获利300余万元。

  经审查,刘业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预先在手机内一并安装下载外挂软件与微信软件形成运行的行为,已违反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规定,不得“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系侵犯著作权行为。

  刘业等人售出手机后为客户提供刷机教程的销售方式,客观上也侵害了腾讯微信的正常运行,因此也应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承办检察官认为,刘业伙同吴作,及其成立的Y网络科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2018年6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对刘业、吴作及Y网络科技公司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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