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归微商售外药膏 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李某、张某、王某因海外求学相识,是日本留学期间的同学。2016年,李某和女友张某回国创业,两人在南通创办了一家贸易公司,主要经营日本化妆品和日用品贸易。王某受两人邀请,也从日本回国,帮助管理公司。

  3人在经营日本业务的过程中发现,日本药品在国内比较受欢迎,特别是日本的久光膏药。李某和张某于是利用在日本留学积累的关系,大量购进久光膏药在国内销售。2017年3月至6月间,李某、张某单独或伙同王某共计通过微信销售久光膏药8000余包,销售金额高达20余万元。2017年6月29日,南通开发区公安分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对李某等人的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量待售的久光膏药而案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李某等人的销售行为,属于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法庭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对李某等3人作出上述判决。

  “有些游客趁国外旅游之机购买大量国外药品在国内销售,这有可能涉嫌犯罪。”办案检察官提醒道。(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