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厨子兼职做微商卖假烟 被法院判刑两年

  现如今,每个人的微信朋友圈都会有一些微商的身影,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朋友圈购物,有些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也有些是贪图东西便宜……某些“兼职微商”更是通过简单的朋友圈转发,做起了无本盈利的买卖。

  近日,富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微商朋友圈卖假烟的案件。被告人通过转发上家朋友圈、微信加价售卖、上家直接发货的销售模式,将假烟卖到全国各地,一年多时间销售假烟金额高达20余万元。富阳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案情简介:厨子兼职做微商兜售假烟终被抓

  被告人张某,是一家饭店的厨师,收入马马虎虎,日子过得不算富裕,但也不算差。结婚生子后,张某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咬咬牙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迫于房贷的压力,张某觉得自己应该想法子赚点外快。于是,他利用空余时间做起了微商,在朋友圈卖衣服、鞋子。但由于利润空间较小、时间也有限等原因,每月赚取的利润非常有限。

  2017年6月的一天,张某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一个叫“K哥”的人在推销假烟,出于好奇就添加了对方为好友。之后,张某从K哥那买了一条软中华和一条硬中华,试抽后觉得香烟味道还可以。在交谈中,K哥告诉张某可以做他的代理,操作很简单,只要在朋友圈转发其朋友圈里卖香烟的视频即可。如有人买烟,张某再通过微信告知其香烟品牌、数量及收货地址,K哥直接发货。关于假烟的售价,张某可以在K哥给的内部代理价基础上自行决定加价金额。

  就这样,张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做起了卖假烟的兼职微商。通过微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上家“K哥”处购得假烟销售给事先联系好的买家。加价金额则视情而定,亲朋好友一般少加一点甚至进价出售,陌生人则根据香烟品牌而定,一条加价10元到40元不等。一年多时间,张某就这样通过朋友圈将“黄鹤楼”、“中华”、“利群”等各种品牌的假烟卖往全国各地,销售假烟金额高达20余万元。

  2018年9月,买家何某通过微信买了2条“利群”香烟,觉得味道不对劲,就到烟草专卖局举报。随后,警方顺藤摸瓜查到张某,继而通过张某查到了其上家K哥和其他一些卖假烟的下家。

  法庭审理:追悔莫及认罪认罚

  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声泪俱下,表示自己是迫于生计,迫于房贷压力,本想通过卖香烟贴补家用,却没想到走上犯罪的道路,现在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客观上有助于警方顺利查获上家和下家;张某出售给表哥、同学等亲友的香烟并未加价;此外,张某自身有抽烟的习惯,即使因时间太长、快递信息缺失等原因,无法查清他自己购买的假烟金额,希望法庭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目无国法,销售假冒伪劣的卷烟,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张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微信并非法外之地,假烟岂能微信兜售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微信不仅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交媒体,还成为一种营销工具,微商已在零售业中异军突起。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微信并非法外之地,微商也须遵守法律规定。

  就烟草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何谓烟草专卖,《中华人民共合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作出明确界定,即“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因此,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能销售烟草专卖品。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销售烟草专卖品还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就意味着,国家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此外,《中华人民共合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而本案中,张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假冒“黄鹤楼”、“中华”、“利群”等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销售金额高达20余万元,本院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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